页面
配色
辅助线
重置
简体版| 繁体版| 用户空间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查看留言

请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如何计算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2026-03-30)

2026-03-31 15:20     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