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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类用人单位(含市内外各企业事业单位、用工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招用人员和发布、刊载招聘广告,应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到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服务窗口办理招用人员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 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单位介绍信;
3. 市外用人单位还须持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的同意在我市招用人员的公函;
4. 招聘简章和经办人身份证。
二、用人招聘登记手续完毕后,通过市场统一发布用工信息,并可选择下列方式招用人员:
1. 参加现场招聘会,在本人力资源市场二楼招聘大厅设点现场招聘;
2. 委托人力资源代为招聘招收;
3. 通过查询人力资源信息库,通知求职者洽谈面试;
4. 经审批到外地(市、县)招聘招收。
三、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在30日内到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有关录用手续。
四、人力资源市场为各类求职人员实行免费服务。
五、用人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向求职人员收取报名费、培训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不准扣押员工身份证;不准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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