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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桂林幕韵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潘高枫与你(单位)的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去向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桂林劳人仲字〔2026〕第165号仲裁决定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五美路13号)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本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对本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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