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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易 劳 动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自治区)
区(县)
乡(镇)
村(街)
现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止,其中,试用期从用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第二条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可以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任务或地点。
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条 乙方按甲方规定完成工作任务的,甲方于每月 日前支付工资,支付的工资(税前月工资)为 元/月,其中试用期的工资为 元/月(如实行计件制,计件单价为 元)。
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按照《劳动法》第44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16、17条的规定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第四条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按法定程序办理,甲方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或相关证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第六条甲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通过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解决。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双方其他约定 。
第九条 本合同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涂改或未经授权代签无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者合同文本已领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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