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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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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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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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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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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集体合同、劳动用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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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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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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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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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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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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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桂林市临桂区西城中路6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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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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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3-5809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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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773-58132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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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2.《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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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对象 |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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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设区市、县分级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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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十三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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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内容 |
设区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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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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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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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 时限 |
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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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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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79-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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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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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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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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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7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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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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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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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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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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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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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详见附件7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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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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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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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办理 |
不可预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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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支付 |
不可网上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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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快递 |
自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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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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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用人单位应该如何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答: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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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集体合同备案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备案的相关事项。 2.审查责任:审查备案资料,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 3.决定责任:拿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并报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形成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作出同意备案的,送达集体合同备案表;作出不同意备案的,说明原因并要求整改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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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法定备案条件的未受理、未办理的,不符合法定备案条件受理办理的。 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备案权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审查监管中失职、渎职的。 4.在备案中有接受宴请、钱物等腐败行为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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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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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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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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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4.重大事项须经人社局党组会审定。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首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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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业务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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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馈环节:不按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者。 |
低 |
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业务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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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 |
低 |
市人社局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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