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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 (二)性质:行政确认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36号)第十三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第十五条:“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引导各类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增强培训的实用性。”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拟申请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受理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估,拟定定点培训机构。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中《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定点培训机构的申请和认定实行分级管理。由拟申请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一)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自治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 (二)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 (三)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县(区)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 四、办理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二)具备开设职业培训所要求的场地、师资、实习条件。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具有职业技能培训资质,且申请开展定点职业培训的社会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 六、申请材料 (1)申请作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请示; (2)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3)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 (4)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招生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5)培训机构法人、主要行政负责人和主要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6)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赁的证明文件。自有场地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及公证材料; (7)培训机构的注册资本及经费来源、资产的证明文件; (8)《定点培训机构申请表》、《定点培训机构师资情况表》和《定点培训机构实习设备情况表》; (9)筹建方案、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应的培训材料; (10)其他相关材料。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数量 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点的原则适时控制数量。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定期检验 根据规定需要进行定期检验。 十一、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3-5809153 投诉电话:0773-5812231 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30 十三、办理地点:桂林市政务服务中心人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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