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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5-09-19 10:52     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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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课时及

补贴标准的通知

市人社发〔202512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4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就调整桂林市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依据及执行标准

(一)课时基准

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课时统一按照《管理办法》明确的分类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二)补贴标准

1.职业培训补贴。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完成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后,按以下标准申领补贴。

1)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技能类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的100%给予补贴;

2)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的80%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本通知前款第1项规定的职业技能类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的,按照该职业(工种)对应的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给予评价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失业人员实际支付的技能鉴定费用。

二、动态调整机制

如《管理办法》内容修订,或自治区出台新的职业技能培训相关的管理办法、标准等规定,我市自上级政策实施之日起,同步执行新的培训课时及补贴标准。同时根据新的政策做好本地培训计划与资金预算的调整工作,确保培训工作有序推进。

三、实施时间与政策衔接

(一)实施时间。本通知从202591日起实施。

(二)政策衔接。本通知实施前已启动但尚未完成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实施后新启动的培训项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科反馈。

联系人:张明银   联系电话:2827366

附件:广西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基准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9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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