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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指南

2026-02-12 17:08     来源: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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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办理信息

办理地址: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桂林市秀峰区依仁路24号,中心广场北侧)

提交申请时间:每年2月、5月、8月、11月接收申请材料

工作时间:8:00-12:0015:00-18:00

办理时限:60日(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90日)

咨询电话:0773-2805589

二、因工伤残鉴定

(一)费用说明

已缴纳工伤保险的申请人,领取鉴定结论后可报销250元鉴定费;医院体检费用需自理。

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申请人,鉴定费及体检费用均需自理。

(二)需提交材料

1.基础材料

1)普通工伤人员提交《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职业伤害人员提交《桂林市职业伤害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表需张贴1寸本人清晰免冠彩照)。

2)工伤认定书复印件1

3)身份证复印件1

4)相关医疗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包括但不限于:门诊记录、疾病诊断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检查结果(化验单、影像诊断报告书、X光片/CT片等纸质报告单)

2.特殊伤情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烧烫伤:提供受伤部位清晰彩色照片(需同时体现受伤部位和伤者正脸;若无法同框,需在同一时间、场景、衣着下分别拍摄正面照和受伤部位照)

2)手/足指缺失:提供受伤部位清晰彩色照片及全身或半身照片

(三)注意事项

1.若用人单位不配合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建议等上诉期过后再参加鉴定,因单位自签收工伤认定书后有6个月上诉期,如果单位上诉并胜诉的话,工伤认定书会被撤销,此次工伤鉴定结果同样作废。(备注:参加首次鉴定没有时间限制)

2.所有伤情均需在治疗结束、伤情稳定后方可进行鉴定,骨伤一般建议受伤后6个月再申请鉴定。

三、因病或非因工伤残鉴定

(一)费用说明

鉴定费250元及医院体检费用均需自理,不予报销。

(二)提交材料

1.基础材料

1)《桂林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需张贴本人1寸清晰免冠彩照;在职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灵活就业人员无需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1份。

3)相关医疗材料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和住院病历、诊断书、检查结果(化验单、影像诊断报告书、X光片/CT片等纸质报告单);肿瘤患者需额外提供病理报告单。

2.特殊疾病还需以下材料

1)精神类疾病:提供近5年连续治疗记录(门诊治疗、购药记录或住院记录)。

2)尿毒症:提供申请鉴定前最近一周的透析证明。

(三)医疗期要求

脑部疾病:初次发病后10-12个月方可申请鉴定。

恶性肿瘤:需完成放疗、化疗等综合治疗后申请(是否完成治疗请咨询主治医生)。

四、通用办理流程

准备齐全上述对应材料后,到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楼综合受理窗口提交。

提交材料后,到桂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一楼11~13号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并领取体检通知。

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体检,等待鉴定结果(以电话或短信通知为准,周期一般为6090天)。

五、其他事项

委托鉴定(非工伤、非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单位盖章的委托书。

所有提交的照片须清晰可辨,确保材料真实性与完整性。


关联文件: